危害化學物質檢測分析

世界各國和地區已經建立了消費品危害物質法規,以減少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危害。

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,它的全稱是《關於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》(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)。該標準已於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,主要用於規範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技術標準,使之更加有利於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。該標準的目的在於消除電機電子產品中的鉛、汞、鎘、六價鉻、多溴聯苯、多溴二苯醚以及四種可塑劑共10項物質,並重點規定了鉛的含量不能超過0.1%。規範內容為(RoHS指令)2011/65/EU。

高度關切物質(SVHC)全名為「高度關切物質候選清單」(The Candidate List of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),列為高度關切物質後續可能被列入授權清單(Authorisation List)。位於授權清單上的物質,除非企業申請並獲得授權,否則將於落日期限後禁止使用。 提醒企業應針對歐盟REACH法規高度關切物質負起管理風險的責任,必須向客戶及消費者提供充足的資訊以利安全使用,主要應遵守的規定與義務包括【供應鏈溝通】及【通報】: 【供應鏈溝通】(Article 33)–若成品中含高度關切物質濃度達0.1%(w/w),製造商/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,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成品中高度關切物質安全使用資訊。 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,成品供應商應在45天內無償提供。 【通報】(Article 7(2)) –如果成品中含有高度關切物質且符合下述情形,製造商/進口商須在物質被加入SVHCs清單後的六個月內,向ECHA提交通報(notification):高度關切物質在相關成品中含量超過1%(w/w);且高度關切物質在個別製造商/進口商的相關成品中年總量超過1噸;且成品在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,包括棄置時,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高度關切物質

以下法規所列化學物質:

  • REACH SVHC 高關注物質
  • REACH ANNEX-17 附錄17,危險物質、製備與成品產製與置於市場之限制清單
  • CPSIA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善法案
  • CA Prop. 65 加州65危險物質管制清單
  • 美國毒性物質控制法Section 6(h) PBTs
  • 94/62/EEC, TPCH包裝材料測試服務
  •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(POPs)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規範
  • Volatile Organic Substances (VOCs) 揮發性有機物質
  • 表面釋出鎳測試
  • Heavy metals 重金屬
  • BPA 雙酚A
  • 可塑劑, 甲醛, 多環芳烴…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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